网站支持IPv6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欢迎您!

今天是:

信息公开制度

当前位置:山北街道办事处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制度

山北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10 09:08      来源:无锡市梁溪区山北街道办事处      选择阅读字号:[ ]     

  为了加强山北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山北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严格遵守《条例》和《保密法》规定,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切实做到“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街道所有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信息提供、发布、上网实行保密审查、领导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凡向网站提供或发布的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程序。首先由提供信息的部门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送办公室保密管理员进行保密审查,经保密审查后,再呈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送信息中心对外发布。今后,凡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必须持保密审查表,并对已发布的信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四、街道机关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以《条例》、《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机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三)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四)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五)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六)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

  (七)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街道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部门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六、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七、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方式。自审指信息是否涉密由单位自行审查确定;送审指信息是否涉密界限不清的,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八、街道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街道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街道各部门应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一、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十二、提供信息发布的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保密工作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一)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协助参与涉及多个部门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三)向街道领导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中的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十四、涉密人员在其它场所上国际互联网时,要提高保密意识,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十五、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十六、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十七、对涉密信息确需对外发布、上网的,应采取解密或者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十八、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特殊情况需要涉密的,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要求其不得公开报道。

  十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二十、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