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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无锡市部分就业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9 17:06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选择阅读字号:[ ]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省人社一体化平台建设要求,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206号)规定,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苏人社办〔2020〕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部分就业政策调整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待遇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按核定标准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原“对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时距法定退休不满 2 年(含2 年),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政策不再执行。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能申请社保补贴。

  二、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劳动者网上自助办理的,由个人户籍所在街道(镇)人社业务服务部门完成初审。劳动者现场办理的,由受理街道(镇)人社业务服务部门即时完成援助打分和受理,由个人户籍所在街道(镇)人社业务服务部门完成初审。外地户籍的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三、关于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创业社保补贴年限合并计算。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限合并计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采用一次申请按月自动发放模式。

  江阴市、宜兴市依照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