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欢迎您!

今天是:

集体资金

当前位置:山北街道办事处 >> 政府信息公开 >> 基层政务平台 >> 三资管理 >> 集体资金

关于印发《山北街道集体经济三资管理 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30 14:47      来源:无锡市梁溪区山北街道办事处      选择阅读字号:[ ]     

  山北街道集体经济三资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行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金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十项规定的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山北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金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街道“三资”办、财政所负责所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负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根据本单位理事会、监事会讨论通过的决议,行使财务审批权。

  第一章 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应按照“实事求是、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当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第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须由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参与制定或审核同意,经村(居)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在公开栏予以公布并报街道“三资”办备案。

  第三条 预算方案一经确定,要严格执行,如有变动,须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调整并作相关说明。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根据全年收支实绩,全面、真实地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向村(居)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在公开栏公布并报街道“三资”办备案。

  第二章 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租赁收入台账,切实抓好租赁协议的签订和结算工作,按时足额收取各项收益。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纳入收入总账进行核算。不得另设账外账或隐瞒收入,否则视作小金库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应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规范支出审批手续。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按规定权限由审批人签字后方能办理资金结算。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事项应及时结报,日清月结。严格控制各类费用支出。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不准在空白支票上预留印鉴,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账款分管原则,严格执行支票、财务印鉴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主办会计保管,负责人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支付部分外,各项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公务支出按照《无锡市村务卡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应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设账外账、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制度,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财产物资必须纳入账内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交易严格按照《梁溪区涉农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严禁以任何名义用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建设,须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订立规范协议,报街道备案。

  第十七条 10 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方案须报街道审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 10 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竣工,须经验收合格及审计后,方可按合同结付工程款。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各类应收款项应及时催收。对无法收回的应收款,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核销方案,经村(居)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三资”办备案,才能核销。

  第七章 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任用财会人员须预先征求街道财政所、“三资”办意见后,方可按管理权限任用。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参加有关会议,有权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由街道财政所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由街道财政所负责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章 “三资”监管平台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确保“三资”监管平台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数据录入和数据更新及时;开通资金使用网上审批网上支付功能,推广“户户通”。

  第九章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包括所有财务公开内容及各种合同、协议、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做到专人负责,隔年归档、专柜存放,查阅手续规范。

  第二十七条 财务档案严格按规定期限保存,期满报街道“三资”办审核后,按规定办理销毁手续。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损害集体资产利益的,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给集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按“梁溪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山北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