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4618780/2021-03088 | 生成日期 | 2021-12-10 | 公开日期 | 2021-12-10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梁溪区卫生健康委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梁溪区医疗机构执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辖区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卫生健康行业诚信自律,现将《梁溪区医疗机构执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无锡市梁溪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梁溪区医疗机构执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强化自律意识,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执业信用,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遵守卫生法律法规、执行诊疗操作规范、兑现医疗服务承诺的能力和程度。
第四条 本办法对医疗机构执业信用实行的等级管理,适用于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 等级评定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医疗机构执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执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按照“谁发证,谁评定,谁归集,谁管理”实施。
第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良”四个等级,分别用“A”、“B”、“C”、“D”标识。
第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信用等级评定依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苏卫规(医政)〔2010〕5号)进行评分。
第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与医疗机构校验同步开展,校验合格的,校验现场审查得分率≥90%的评定为“A”级,80%≤得分率<90%评定为“B”级;校验基本合格,60%≤得分率<80%的评定为“C”级;暂缓校验的评定为“D”级,暂缓校验按规定期限整改后再次校验,未通过的依法注销并按《无锡市医疗机构执业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列入黑名单。
两个校验期内无需现场审查的,信用级别延用上一校验周期评定等级;医疗机构提出重新评定要求的,按现场审查结果评定。
第十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登记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执业信用档案”,等级评定结果履行告知程序在网上公示。
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一条 区卫生健康政部门将医疗机构执业信用评定工作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被评定为“A”级的医疗机构优先获得评先评优、“以奖代补”、升级晋等的资格,作为相关机构“诚信单位”评定推荐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被评定为“C”、“D”级的医疗机构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暂停授予行业内有关荣誉称号;列入黑名单的按照《无锡市医疗机构执业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归集到无锡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加强惩戒。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信用管理信息适时与市相关信用平台对接,建立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联动惩戒机制。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评定结果调整,依据校验结果实施升级或降级。
第十六条 在信用评定结果公示后,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有等级基础上降一个等级。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
(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影响医疗安全的;
(三)其他影响医疗机构执业信用的情形。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有等级基础上直接降为“D”级。
(一)隐瞒欺骗,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在校验期内任何一年年度不良行为记分累计≥12分的。
降级结果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公示。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对评定结果或降级情形有异议的,可向评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述,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评定机构收到申述后,应于15日内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医疗机构;复查情况与原评定结果或上述降级情形不符合的,应进行修正。医疗机构对复查结果仍不满意的,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途径申请。
第十八条 备案的医疗机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