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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瞻江街道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0 14:35      来源:无锡市梁溪区瞻江街道办事处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2-00044 生成日期 2022-01-19 公开日期 2022-01-19
文件编号 锡梁瞻党发〔2021〕1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梁溪区瞻江街道办事处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不断提高街道党工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更好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地方委员会工作规则》《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和党内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关于印发《瞻江街道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的通知

 

各部门、各社区:

《瞻江街道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已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梁溪区瞻江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11118

 

瞻江街道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不断提高街道党工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更好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地方委员会工作规则》《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和党内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执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瞻江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街道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增强街道党工委领导集体的创新活力和团结统一。

5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把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紧密结合,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6坚持党工委领导与支持保证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相结合,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二、议事决策范围

街道党工委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街道党的建设全面负责。议事决策的范围是: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瞻江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讨论决定街道党工委区委的全面工作情况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重要事项请示,每年向区委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每年至少向区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2讨论决定街道党工委重要会议活动安排计划。讨论街道党工委书记代表街道党工委所作的工作报告、讲话。

3讨论决定街道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审议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重要改革事项、项目安排、民生事项、社会稳定事项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定期分析部署经济工作,讨论决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拟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4讨论决定街道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依法治工作、群团工作、党管武装和拥军优属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听取街道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分析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讨论决定街道党工委拟出台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定期听取街道直属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和街道直属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讨论需报请委审批的人事事项。讨论对街道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给予党纪处分。

6研究和决定应由街道党工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规程

(一)前期协商酝酿

1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分管领导和部门事前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论证、综合评估以及合法合规性审查。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非单一解决途径的事项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选的方案和意见。

2健全决策协商机制。加强与人大工委办事处、政协工委的沟通协调,坚持和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专题民主协商制度。凡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审定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涉及人事、编制、经费的,应事先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该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

3健全决策酝酿机制。需要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工委副书记和其他有关班子成员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街道党工委会议作出决策。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原则上应先经书记专题会议酝酿,并及时与有关分管领导沟通后,再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

4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二)街道党工委会议

1街道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街道党工委每年召开12次民主生活会。

2街道党工委会议议题,由党工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班子成员和各有关方面需要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街道党政办汇总并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党工委书记审定。街道党工委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各方面所报的议题是否列入党工委会议安排方案,应及时反馈。党工委会议每项议题,应该根据内容,明确汇报人、汇报时间,并通知汇报人做好充分准备。主办部门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经分管领导审定,印制后送党政办

3每次街道党工委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一般应提前23天通知。严格党工委会议参会管理,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说明事由,报经党工委书记同意。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由党政办汇集后,提前发送每位班子成员和列席党工委会议的同志,以便认真阅读研究,好充分准备。

4街道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工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党工委班子成员,人大工委主任列席会议。街道党工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工委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班子成员到会。街道党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到人大工委办事处、政协工委党员负责同志,社区、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也可视需要,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突出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安排列席人员坚持精简、必要、务实的原则,减少陪会现象。凡已经街道办事处会议讨论通过的议题,除议题主办部门和直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办事处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一般不再安排列席党工委会议。

5街道党工委会议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应当由党工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街道党工委会议决策的,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6党工委班子成员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需要在相关范围征求意见时,由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7街道党工委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工委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党工委会议再表决。

8凡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的干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由组织部事先认真考察。有关材料由组织部纪工委纪检室等有关部门在开会时直接发给与会同志。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街道党工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廉洁自律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

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

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与会班子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拟任免人选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缺席的班子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5)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班子成员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街道党工委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9每次街道党工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须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党政办要及时向缺席者通报会议情况和作出的决定。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编入纪要。党工委会议纪要由党政办草拟、核稿,会议主持人签发。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时,班子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四、决策执行监督

1街道党工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工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纪要精神,抓紧贯彻实施街道党工委会议各项部署,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告党工委。重要事项要有贯彻情况的书面专题报告。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党政办应及时了解贯彻进度,催办落实,必要时开展督查。

2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街道党工委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班子成员在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意见,应当符合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精神。

3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形成的决定,需要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点问题,应当及时予以通报。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需要传达的,经批准后,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经批准后,可通过适当媒介及时公布。

五、文件审批

1街道党工委名义上报区委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党工委书记签发。

2街道党工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经党工委书记、有关班子成员传阅同意后,由党工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工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3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联合下发的重要方针政策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办事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联合签发。

4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代表党工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该事先经过党工委会议审定或党工委书记批准。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街道党工委会议议事决策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