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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及《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2 16:35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2-00524 生成日期 2022-04-22 公开日期 2022-04-22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链接 —  —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转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及《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2/3/15/art_77263_10379838.html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2/3/15/art_77263_10379736.html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了《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及《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细则》和《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细化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保证金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现对《管理细则》和《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提出,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制度。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将两项制度由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制度。2021年7月7日、8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管理,对推动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细化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增加可操作性,推动国家《暂行办法》和《规定》全面正确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和《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制度要求,实现专用账户、保证金制度平稳过度和有效落地,广泛征求并听取吸纳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一是多次专题学习国家《暂行办法》和《规定》,与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等部门协调沟通,研究制度具体内容,形成初稿。二是与相关部门及部分银行代表座谈研讨听取意见,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人社局意见,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省有关部门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四是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多轮集中修改完善后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施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司法厅进行备案。

  三、主要内容

  《管理细则》共有18条,主要内容:一是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第1条至第2条);二是账户开立相关规定(第3条至第5条);三是人工费用拨付(第6条至第9条);四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第10条至第11条);五是专用账户撤销相关规定(第12条至第13条);六是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第14条至第17条);七是施行要求(第18条)。

  《管理办法》共有16条,主要内容:一是制定依据、保证金形式和管理部门(第1条至第3条);二是保证金的存储相关规定(第4条至第10条);三是保证金的使用、补足和返还规定(第11条至13条);四是保证金的监管要求(第14条至第15条);五是施行要求(第16条)。

  四、政策亮点

  (一)关于《管理细则》方面

  一是减轻企业负担。《管理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造价低(300万以下)、工期短(6个月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免于开立专用账户,并细化明确相关工资支付要求,切实减轻施工企业负担。

  二是细化操作性规定。明确设定人工费用约定比例的最低限、细化人工费用拨付异常和数额或比例变动的通知时限、明确监管部门为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备案样本、强调银行保障专用账户资金安全义务、明确账户撤销公示方式、出具承诺书时限以及注销账户的流程等内容。

  三是强化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明确建立省级建设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各设区市、县(市)应用的模式,依法归集相关信息,推动信息横向和纵向互联共享,为工资支付情况实时监控、欠薪情况综合研判、欠薪问题联动处置等提供支撑。

  (二)关于《管理办法》方面

  一是统一规范管理。国家《规定》实施前,我省工资保证金制度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在存储主体、方式、形式等方面略有差异。《管理办法》明确工资保证金统一由各设区市人社部门具体管理,且存储比例、方式、程序等制度规定统一规范适用于各类工程,为施工企业提供了更加公平统一的营商环境。

  二是减轻企业负担。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方式存储,明确总包单位在同一个设区市有2个在建工程的存储比例下浮、造价低工程和守信企业可以降低免除的情形,并设定工资保证金存储的上限等,进一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有效防止较多占用企业资金等问题的产生。

  三是强化激励约束。实行与企业工资支付、实名制、专用账户等落实相挂钩的差异化管理规定,对未发生工资拖欠、落实相关制度的企业有免于存储、降低比例的优惠措施,对出现工资拖欠、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也有提高存储比例的措施,正反双向发力推动企业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四是细化操作规定。增设相关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后相关信息告知人社部门的义务、存储比例变更流程、总承包单位申请返还的形式要件、人社部门管理台账具体要求等内容。

  五、施行时间和过渡规定。

  《管理细则》和《管理办法》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管理细则》明确了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但仍然在建且尚未备案的工程项目,需在规定时限内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补备案,若规定时限内已竣工项目不再进行补备案。

  《管理办法》明确以2021年11月1日为节点,之前按原有政策存储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即仍由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直至返还结束;11月1日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的在建工程,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