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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工作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3-02-27 13:54      来源:区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3-00292 生成日期 2023-02-27 公开日期 2023-02-27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梁溪区民政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市(县)区民政局(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指导行业协会商会登记,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系列文件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细则》(锡委办发〔2018〕92号)精神,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勇立潮头求突破,创新完善优化登记管理制度,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的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扎根行业、服务企业、辅助政府、凝聚合力的独特优势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建设人民满意的共同富裕幸福美好城市、践行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强富美高”新无锡现代化建设的有力支撑。

  二、登记范围

  本意见下发后,在市、县两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为维护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行业协会商会。

  三、成立登记

  (一)登记条件

  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拟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与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行业协会商会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

  2.一般具有五个以上发起人,发起人应当诚信守法,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3.具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其中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以市场主体为主,应当具有广泛性,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原则上分布在五个以上市(县)、区。

  4.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且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世界”、“全国”、“中国”、“中华”、“江苏”、“全省”等字样。行业协会商会名称的规范格式为: 注册地行政区划名+行业名称+协会(商会)三部分构成。所申请的行业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新产业新业态商业模式分类》的中类(第二层)等。其中异地商会名称的规范格式为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划名+商会三部分构成。同一行政区域(注册地)只能成立一个由原籍地外来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且该异地商会名称中的原籍地行政区划不得与另一异地商会的原籍地行政区划存在隶属关系。

  5.拟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行业自律、意见建议、课题研究、会议服务、咨询服务、交流合作、会员内部培训、展览展示、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等。其中异地商会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开展会员交流、提供会员服务、规范会员行为、推动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等。

  6.具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规范的组织结构。会员数超过100人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成员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数量超过50人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拟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设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各一名,一般按照每20名会员(代表)配设1名副会长且最多不超过15名。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担任职务。

  8.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必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9.具有独立使用权且相对稳定的住所,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使用私人寓所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0.具有专门从事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由行业协会商会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

  11.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二)登记流程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宗旨及业务范围涉及政治、法律、宗教、意识形态等领域的除外)。具体流程如下:

  1.名称核准。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核准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约谈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核查相关信息,征询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评估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和章程核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可结合实际向相关部门(机构)征询以下意见: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或经济)领域的客观情况;拟申请行业协会商会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为拟申请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是否承担协会商会的运行监督管理职能;拟申请行业协会商会的分类范畴是否准确;拟申请行业协会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在行业领域内的合规性;拟申请行业协会商会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在行业(或经济)领域内的权威性、代表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征求的其他意见。

  征求意见、举行专家评估以及举行听证的相关结果可以作为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相关部门(机构)反馈不符上述要求之一的或不按时明确反馈同意成为拟申请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的,视为不同意该组织成立。所征求部门、机构或评估无异议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召开会议。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筹备工作,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及第一届理事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理事、监事、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形成会议纪要。负责人人选应及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由党建工作机构向社会公示拟任负责人信息。

  3.成立登记。拟成立行业协会商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如有承诺期限以承诺期限为准)内作出准予成立或者不予成立的决定。准予成立的,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登记完成后,行业协会商会凭法人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印章刻制、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并将相关信息报登记机关备案。

  四、变更、注销登记和换届备案

  (一)变更登记(修改章程)

  行业协会商会变更登记事项或修改章程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政策咨询。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行业协会商会可将相关信息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咨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党建工作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2.召开会议。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行业协会商会依照章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变更事项和拟修改章程,形成会议纪要。负责人人选应及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由党建工作机构向社会公示拟任负责人信息。

  3.变更登记及章程核准。行业协会商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如有承诺期限以承诺期限为准)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核准)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发给《社会组织行政许可决定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章程核准通知书》;不予变更(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涉及名称变更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及时将新印章信息报登记机关备案。

  (二)注销登记

  行业协会商会注销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政策咨询。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后,可将相关信息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咨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党建工作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2.召开会议。行业协会商会依照章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终止动议,形成会议纪要。

  3.组织清算。行业协会商会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组成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在覆盖同级行政区划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公告期45天);在清算期内,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4.注销登记。行业协会商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材料。准予注销登记的,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收缴行业协会商会的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等;不予注销登记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换届备案

  行业协会商会申请换届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政策咨询。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前,行业协会商会可将相关信息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2.召开会议。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行业协会商会依照章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监事、负责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等,形成会议纪要。负责人人选应及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由党建工作机构向社会公示拟任负责人信息。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党建工作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3.延期换届。行业协会商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填报《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换届申请表》,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保障措施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落实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市两新工委《关于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强基提质”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指导行业协会商会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同步申请成立党组织。推行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层和党组织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提倡拟任党组织书记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不断提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水平。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提升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扎实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工作。社会组织审批职能划转至其他部门的,民政部门要协调承接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协同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服务工作。

  (三)完善监管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全面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要求,健全完善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监督管理体系,强化部门联动,加强综合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序衔接和有效落实。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主动应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广泛宣传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相关要求、具体做法和工作成效,宣传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典型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实施前已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原则上按照原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本意见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省新出台法规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法规政策为准。

                               无锡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