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欢迎您!

今天是:

政策与解读

当前位置:专题专栏 >> 三大攻坚战 >> 政策与解读

《无锡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即将实施,亮点要点抢先看!

发布时间:2023-02-27 13:51      来源:区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近日,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出台《无锡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度放宽有关认定条件,简化优化申请办理流程,进一步规范我市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新出台的《办法》将于2023年2月14日起施行。

  新出台的《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哪些人群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法》有何亮点?

  ......

  你想了解的这些问题

  快来仔细看看吧~

  1、《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办法》主要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苏民规〔2022〕1号)、《无锡市社会救助办法》(锡政规〔2015〕1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锡委办发〔2021〕4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2、《办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6章29条,包括:总则、认定条件、申办程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救助供养、附则。

  阐明了《办法》出台的依据、工作原则、各级职责;明确了特困人员认定的3个基本条件以及对特困人员收入、财产状况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的办理流程和时限;明确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6项指标和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形;明确了终止救助供养的7种情形和动态管理要求;规定了文件施行的日期。

  3、哪些人群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4、新出台的《办法》有何亮点?

  一是适度放宽了认定条件。“无劳动能力”认定方面,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认定方面,在原收入计算规定基础上,明确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等不计入在内。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方面,在原认定范围基础上,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同时,《办法》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二是细化了收入财产规定。《办法》规范了收入计算的方法,即按照申请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财产方面,规定了金融资产超过本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拥有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拥有2套及以上房产等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的情形。

  三是简化了审核确认流程。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办法》明确特困人员认定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升办理效率。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确认决定。

  四是缩短了申请办理周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无社会救助失信行为记录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五是加强了救助政策衔接。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简化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属残疾人的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六是完善了动态管理规定。《办法》规定了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等终止救助供养情形。市(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特困人员总数30%的比例,随机入户抽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特困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复核,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或调整基本生活救助供养金发放金额和照料护理标准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