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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学习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23 09:19      来源:区商务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4-00264 生成日期 2024-02-23 公开日期 2024-02-23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梁溪区商务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链接 —  —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学习辅导材料

  无锡市商务局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是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要求的重要举措,将更好地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彰显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

  一、《外商投资法》的主要亮点

  2019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法》共6章42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相较于“外资三法”,《外商投资法》的特色与创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从企业组织法转型为投资行为法、更加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全面落实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及更加周延地覆盖外商投资实践。

  (一)从企业组织法转型为投资行为法。外资三法出台时的历史背景和立法理念决定了其基本上是企业组织法,主要规制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变更。《外商投资法》以投资行为为着眼点和依归。《外商投资法》第31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明确将外商投资所涉及的企业组织形式方面的内容交由上述法律制度去统一调整和规范,自身则集中于与外商投资行为直接相关的特色性内容,包括外资界定、外资准入、外资保护、外资审查等。这符合国际通行的立法模式。这一转变还意味着主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有别于内资企业的概括式管理,而是以内外资企业相同对待为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组织和运营方面同内资企业一样贯彻公司自治、企业自治,淡化行政审批色彩,在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变更终止等方面赋予中外经营者更多契约自由和更大的自主权。

  (二)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促进与保护。与“外资三法”侧重于管理不同,《外商投资法》更为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促进与保护。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关于“投资促进”的第二章有11条,关于“投资保护”的第三章有8条共计19条,加上第一章总则部分关于保护和促进投资的部分条款,在数量上远远超出关于“投资管理”的第四章(仅8条)。此外,《外商投资法》的一些具体规定,也体现出较以往更强的保护力度和更高的保护水平。例如,第10条规定在制定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当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和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及时公布;第22条强调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等,都充分彰显了《外商投资法》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力度和决心。

  (三)全面落实国民待遇原则。在“外资三法”时代的大多数时期,外商投资和外国投资者所享有的国民待遇仅限于准入后。就市场准入本身而言,外国投资者并不享有国民待遇,而是同中国投资者区别对待的,在中国投资就要经过专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亦即 “外商投资审批”。《外商投资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同时,《外商投资法》还通过多个条款确保和强化准入后国民待遇,落实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基本原则。例如,第9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第16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这些无疑都是理念和制度上的进步。

  (四)更加周延地覆盖外商投资实践。“外资三法”仅涉及新设投资,亦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这种外商投资形式,对跨国并购未予规定,对通过协议控制等方式进行的间接投资也未涉及。此外,对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等涉及外商投资行为的特色性问题,“外资三法”也未予涉及,从而不能在立法层面周延地覆盖外商投资实践。《外商投资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这就将现在已有和将来可能的各种外商投资形式都涵盖在内,实现了立法的周延覆盖。同时,在立法层面实现了与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衔接,对外商投资实践予以更加周延的覆盖。

  二、我市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外商投资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有效保障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外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以宣传促落实、营造良好氛围。全市各级部门始终将《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制定扶持外资企业发展政策的重要依据和惠企政策宣传的首要内容。依托全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专门成立市外资企业服务工作专班,建立外资企业服务专员机制,协调解决外资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始终将推进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权益保障等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配套政策解读,合力推进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积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引导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等方式,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宣传解读。结合利用各类经贸招商活动、外资企业座谈会等契机,送法送政策到企业,让广大外资企业知法用法,提升外资企业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晓率,坚定了在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信心。

  (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利用外资政策。连续四年出台外商投资促进政策,进一步坚定外资企业深耕无锡发展、不断做大做强的信心。2020年9月出台《关于支持外资企业发展打造外商投资最满意城市若干措施》,2021年12月出台升级版的《关于进一步创新方式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政策措施》,2022年8月出台3.0版的《关于促进利用外资提质增效十项措施》,2023年10月出台《无锡市推动外资企业总部化基地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在新批重大外资项目到资扶持政策基础上,突破了我市外资企业享受相关政策的限制,将国家一直强调的内外资同享国民待遇落到了实处。原先我市外资企业享受政策的范围相对狭窄,只有国家层面的外资研发中心免退税政策、省级市级的外资总部政策、市级的重大外资项目到资奖励等,《外资十条》《三年行动计划》将我市专精特新、智改数转、研发创新等扶持政策同样给予外资企业,进一步减轻外资企业负担。

  (三)大力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全面推进“1+N+1”招商工作机制建设,加强统筹协调、组织管理和督促落实,推进各市(县)区政府完善招商机制,加强对全市各板块经贸活动开展及签约项目的跟踪督查,定期分析通报签约项目转化率,强化各地区招商引资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走进跨国公司总部”活动,并邀请跨国公司总部高管、在谈在建项目海外主要负责人来锡深入了解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推动外资企业在锡稳心留根,深化与跨国公司合作。持续办好境外重点国别重大招商活动、无锡国际樱花节、金秋招商月、城市会客厅等活动,深化与重点外资企业沟通交流、互利合作。加大对接国际中介、商协会、使领馆以及第三方社会机构和合作平台等境外投资资源,加强和完善全市海外经贸招商网络规划和建设,保持与跨国公司高层经常性线上线下互动。

  (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准入已无须商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直接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涉及行业许可的,外国投资者首先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我市各级部门主动顺应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第一时间向全市外资条线及外资企业做好政策宣讲,并不定期开展相关培训,确保《外商投资法》的顺利实施。我市始终严格贯彻落实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在国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未加设任何针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条款,切实为外商投资营造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同时,积极探索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市商务部门牵头,定期联合外管、税务等部门共同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活动。

  (五)努力优化涉外营商环境。严格兑现向外国投资者依法依规做出的政策承诺,依法严肃处理侵害外国投资者权益的行为。高标准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标准制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平等享受相关政策。发挥好市、区两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工作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外商投诉事项,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大力引进和建设国际化的教育、医疗、文体、娱乐资源及外籍人士生活社区,努力满足外商在居住、医疗、子女教育、生活配套等方面的各类需求,营造对外籍人士更具吸引力的高品质人居环境。

  同时,全市上下围绕推进“465现代产业集群”建设,在重大外资项目招引、开发区提档升级、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2020~2022年,全市累计完成实际使用外资112.5亿美元,年均利用外资37.5亿美元,2023年1-9月完成实际使用外资36.3亿美元,全年预计可完成40亿美元左右,全年增幅保持在5%左右,增长速度在全省保持前列。截止到今年9月份,全市共有外资企业7000余家,累计实际使用外资791.6亿美元,外资企业为全市贡献了1/3左右的工业产值和税收,2/3左右的外贸进出口,成为支撑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照外商投资法的要求和我市在全省高质量发展中走在前作示范的定位,当前我市利用外资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短板。一是外资的总量规模多年来未有较大增长,与苏州、南京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二是外资企业信息报告责任落实还不到位,企业漏填、错填的比例较高,延时报送情况时有发生。三是投资促进工作协同性不强,外资招商有待进一步加强统筹,提高资源整合利用效率。四是城市环境国际化程度不高,国际社区、国际学校、国际医院等配套设施需要进一步完善,文化、商业的国际化元素还有提升空间。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事关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必须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行动自觉。

  (一)全面落实内外资一致原则。一是保障外资企业公平参与竞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项目中,严格禁止根据企业性质、所在地等对供应商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要求。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支持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各种标准制定工作。二是支持外资企业开展研发创新,鼓励外资企业对接本土科技创新团队、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建立专业领域开放创新平台,开展联合攻关。三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快速查处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各级各部门统筹推进外资准入、规划、用地、环保、用能、建设、进出口、外汇等相关事项,融合“容缺预审、并联审批、告知承诺、交地即发证、帮办代办”等多项“放管服”措施,加快推进外资项目落地实施。二是积极推进建立商务、市场监管、投资、外汇、海关、税务等部门和单位有关外商投资信息的共享机制,注重对外资企业投资信息报告的指导和监管,提高信息报告质量。三是推动新兴产业监管创新,适应数字经济等领域发展态势,建立健全数据跨境安全传输的配套制度,保障外资企业正常的数据跨境流动需求和数据业务的合规发展,发挥好数据生产要素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作用。

  (三)加大外商投资权益保障力度。做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普及、法律解释、政策解读,加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准入管理、信息报送、权益保护等相关具体工作的研究,组织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宣讲会,详细诠释该法的立法精神及相关制度。完善投资促进及投诉工作机制。建立涉企管理、涉企服务的政府部门协同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财产权、公平竞争权等相关权益的保护和落实,修订完善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建立横向部门外商投诉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