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梁溪区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7 10:22 来源:梁溪生态环境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 信息索引号 | 04618780/2024-01223 | 生成日期 | 2024-05-27 | 公开日期 | 2024-05-27 |
| 发布机构 | 梁溪生态环境局 | 文件下载 | — —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梁溪区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规则》的通知 | ||||
关于印发《梁溪区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规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建设用地环境安全管理水平,严格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管理,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筑牢人居环境安全屏障。梁溪生态环境局编制了《梁溪区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规则》,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梁溪区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规则
无锡市梁溪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
附件
梁溪区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规则
为有效防范建设用地环境污染风险,筑牢人居环境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梁溪区实际,制定《梁溪区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规则》,严格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管理,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全面提升建设用地环境安全管理水平。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
二、目的意义
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规则旨在加强对梁溪区建设用地环境安全的管理,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全力保障梁溪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100%的目标,严守土壤环境安全。
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规则的建立是落实无锡市(梁溪区)国家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重点建设任务的重要举措,该规则的制定将进一步完善梁溪区建设用地环境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联动监管,健全建设用地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规则通过构建建设用地“有地必须进库,净地才可出库,安全方能利用”的管理模式,全面提升梁溪区建设用地环境安全管理水平。
三、适用范围
(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
(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地块;
(四)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范围内规划用途变更的地块;
(五)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地块。
四、建设用地进出库
(一)建设用地进库
用途拟变更、土地使用权收回或转让、存在污染风险和其他需要监管的建设用地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启动前纳入管理名录。
(二)建设用地出库
符合安全利用要求的建设用地,在生态环境部门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环保意见复函后,地块移出管理名录。
五、进出库工作依托载体
为便捷高效推动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管理工作,实现全流程管理和服务信息化,依托无锡市梁溪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过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全过程监管平台)开展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工作。平台操作端分为以下四类:
(一)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土壤污染责任人
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在全过程监管平台按照操作手册相关操作说明开展单位信息填报、地块进库申请、信息维护及委托、调查进度查询等工作。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在全过程监管平台按照操作手册相关操作说明上传调查工作内容、评审申请、材料备案等信息,依托全过程监管平台可以实现调查工作全流程管理,调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踏勘信息、布点方案、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分析检测、调查报告、附件。
(三)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依托全过程监管平台按照操作手册相关操作说明对建设用地地块进出库全流程监管,包括进出库审核、评审审批、备案审批、全过程质控等内容。
(四)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托全过程监管平台对建设用地地块评审审批。
六、进出库管理流程
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管理主要分为进库管理、在库管理和出库管理三个部分,流程图如下所示。
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管理流程图
(一)进库管理
1.进库申请
在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之前,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库申请。
2.进库审核
生态环境部门对进库申请审核,符合进库范围的地块,审核通过并分配全过程监管平台账号及密码,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二)在库管理
1.地块信息维护及委托
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在全过程监管平台上维护地块项目信息、委托全过程监管平台中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地块调查
受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委托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登录全过程监管平台,上传及管理地块项目信息。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在按照国家、省、市、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要求对建设用地调查的过程中,需准确及时将已开展工作上传至全过程监管平台。
3.评审申请及审批
调查工作完成后,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土壤污染责任人配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在全过程监管平台上按照《梁溪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要点》要求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生态环境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评审要求的地块审批,通过后进入地块评审环节。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4.评审
评审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开展。组织地块评审按照《梁溪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要点》要求执行,评审会结束后,根据评审意见需要进一步修改的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
5.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土壤污染责任人要将地块报告(备案版)上传至全过程监管平台备案。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后,生态环境部门在全过程监管平台批准地块备案,材料不齐全或其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情况,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或不符合理由。
6.全过程质控
为提高进库建设用地地块的调查报告水平、保障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由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四方单位对库内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行全过程质控,包括但不限于:采样分析方案质控、现场采样质控、实验室检测分析质控、调查报告质控、专家评审及修改情况质控、质控问题整改清单等内容。质控完成后,将质控报告上传全过程监管平台。
(三)出库管理
1.出库标准
(1)建设用地调查报告结论及评审意见表明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应规划用地要求的地块;
(2)建设用地需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表明风险水平可接受,且不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不需要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地块;
(3)已经完成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地块,效果评估报告结论及评审意见表明达到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
2.出库
满足出库标准的建设用地,由生态环境部门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环保意见复函,地块完成出库。
七、职责分工
(一)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土壤污染责任人
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土壤污染责任人主要负责:1.进库申请提交;2.地块信息维护及委托;3.备案材料提交;4.协助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单位开展工作。
(二)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主要负责:1.开展地块调查,调查报告及相关文件编制;2.评审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3.评审汇报及报告修改。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单位主要负责:1.开展地块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编制;2.评审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3.评审汇报及报告修改。
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单位主要负责:1.开展效果评估调查,效果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编制;2.效果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3.评审汇报及报告修改。
(三)第四方质控单位
质控单位主要负责:1.采样分析方案质控;2.现场采样质控;3.实验室检测分析质控;4.调查报告质控;5.专家评审及修改情况质控。
(四)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履行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全流程管理职能,具体主要负责:1.进库申请受理及分配平台账号密码;2.评审申请受理;3.组织评审;4.评审备案;5.委托全过程质控;6.出库审核。
(五)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以下管理职能,具体主要负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评审申请审批;3.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八、具体工作措施
(一)机制体制
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规则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畅通相关单位的沟通交流渠道,以全过程监管平台为进出库工作运行载体,实现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全流程管理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通过全过程监管平台线上管理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实现线上全流程全环节管理建设用地地块的调查及质控,确保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二)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建立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共享进出库管理信息。两部门要加强督促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对符合进库范围的地块做到“应调查尽调查,应进库全进库”,防止遗漏。
(三)信息公开
为全面提高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进出库信息公开率,生态环境部门将定期公开进出库名单,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库地块总数、进库报告编制单位名称、进库地块开展情况、出库地块总数、出库情况。
(四)信用管理
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梁溪区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全过程监管平台通过专业化水平考试并登记单位信用信息和资质等内容,方能在梁溪区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