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单位对员工的同一违纪行为能否进行重复处罚?
发布时间:2024-09-13 15:13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孙某于2021年12月6日进入某餐饮服务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2021年12月20日孙某开始担任店长职务,2022年11月25日开始至无锡某店担任店长职务。2023年2月23日,餐饮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依据公司员工手册对孙某进行了严重警告处分。2023年3月6日餐饮公司以孙某2023年2月23日的违纪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孙某认为其2023年2月23日的违纪行为,公司已经作出严重警告处分,不应该再以此事为由对其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孙某要求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出现违纪行为时依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分,本无可厚非。如果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餐饮公司已经对员工的违纪行为作出了严重警告的处罚,就不能再以此为由进行重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