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1 10:12 来源:区财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4618780/2025-00956 | 生成日期 | 2025-07-11 | 公开日期 | 2025-07-11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梁溪区财政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 |
(苏财购〔2025〕55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推动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机构名录登记
江苏省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相关要求办理。
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成名录登记的省外代理机构可直接申请开通江苏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相关权限。
二、代理机构从业管理
代理机构应按照《暂行办法》明确的相关要求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鼓励代理机构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代理业务培训,提高专职人员法律法规熟悉度、编制采购文件及组织采购活动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名录登记信息真实有效。监督检查要重点关注4类信息:登记的机构、人员信息是否真实;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是否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专职从业人员是否有5人及以上;专职从业人员是否熟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知识。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作为代理机构专业评价的参考依据,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