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益街道政府(集体)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5-07-21 11:15 来源: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街道办事处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益街道政府(集体)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类、服务类、货物类项目投资,提高政府资金、国有(集体)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质量,维护街道、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政府资金、国有(集体)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上级拨款资金、各村改居社区及所属集体企业的集体资金,投资、购买的工程类、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发起部门(单位)以书面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工程及工程配套货物、服务等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道路、防汛水利、排水、地下公共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园林绿化等。工程配套货物是指构成该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工程配套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可研、设计、监理、跟踪审计、结算审计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规划设计、宣传广告、财产保险、垃圾清运、保安保洁、物业管理及各类代理服务、律师咨询服务、各类劳务服务、各类评估审计服务、征收项目劳务服务等其他各类服务等。
第四条 根据资金性质、项目投资总金额,项目发起部门(单位)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招标方式以及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选择任何方式都需符合文件规定)确定实施单位。
第五条 实施单位的确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体现竞争性和择优性,应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街道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决策。
第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根据采购目录、采购金额选择采购方式:
(一)工程类
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发起部门(单位)组织内部会议集体讨论,经发起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或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直接发包给实施单位。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发起部门(单位)采用询价方式确定实施单位。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包;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以上的,进入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梁溪分中心、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国联招标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符合规定的平台公开招标;
(二)货物类和服务类
1、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外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发起部门(单位)组织内部会议集体讨论,经街道分管领导或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直接发包给实施单位。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发起部门(单位)采用询价方式确定实施单位;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包;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进入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梁溪分中心、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国联招标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符合规定的平台公开招标。
2、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内、5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范围,按照网上商城有关规定执行采购;纳入框架协议采购品目范围的按框架协议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七条 应急项目是指因紧急任务、紧急情况,以及抢 险救灾、重大安全隐患和临时性工作需要紧急采购的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应急项目由发起部门(单位)经街道主任办公会议、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同意后,可根据现场处置需要,通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谈判、直接发包等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确定实施单位。3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急项目,发起部门(单位)提出请示报告并提供紧急情况证明,需经街道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30万元(含)以上的应急项目,发起部门(单位)提出请示报告并提供紧急情况证明,需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招标工作的信息和文档必须完整、规范、真实有效,实现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
第九条 水、气、供电、通信、热力、质检检测、测绘、气象、消防检测等专业项目按相关专业部门或行业规定的要求并遵循市场原则签订合同。保洁类项目环卫系统(事业单位、市属国企单位)拥有承揽优先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为保障和推进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发起部门(单位)分管领导、社区主要负责人针对各部门(单位)发起项目的全过程,进行领导、审批、监督、指导(招标项目及未招标项目);负责确定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招标方式、决策评审结果等;负责确定未招标项目的询价流程、询价结果等。
第十一条 招标活动中,按职责分工分为招标办、发起部门(单位)、纪检部门、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等。
(一)招标办是街道政府(集体)投资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体)投资项目的招标程序流程制定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制订招标采购项目工作的规章和操作流程;负责汇总和编制年度计划,对服务单位名录信息进行收集、复审,建立招标代理名录和确定审计事务所名录;负责比选招投标代理机构,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对具体项目实施招投标、询价和计算控制价;配合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对项目的相关审核工作;指导和配合机关各部门、直属平台、社区、社区下属企业完成工程类、服务类、货物类招标工作,负责区级招投标工程类项目的建设等工作;做好归档管理工作,接收各部门的项目纸质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项目审批文件、会议纪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项目审计表、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二)发起部门(单位)负责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提供详细的招标需求(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及初步预算;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定;配合做好招标项目的相关业务工作等;负责控制施工质量,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控制等监管工作;控制投资资金和建设周期;收集、整理项目竣工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收集、整理满足审计要求的项目结算资料,核签审计结果;按合同约定及结算审计报告申请支付各类费用;负责项目资料整理,并报招标办备案。
(三)纪检室负责招标采购全过程纪律督查,对工作人员和整个项目实施过程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调查处理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有关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等。
(四)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资金来源和项目控制价;审核合同付款条款,按照确定合同的款项支付等,负责项目所属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采用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应在如下基本原则下展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其采用的方式有: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其他法律法规或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街道招标原则上均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相关信息发布平台为街道办事处公示栏和官网。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对于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能满足实施时间要求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方式。
第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标的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标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时使用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当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至少为3家。
政府采购项目应填写《无锡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申请表》并报区审批。
涉及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法律法规认定等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应成立相应项目工作小组。
第四章 招标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编制招标采购计划。发起部门(单位)在街道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下结合街道部门预算制定,同步制定项目申报年度计划,并填写《项目计划表》,年度计划中包括延续项目和计划新增项目。涉及市、区上级领导部门下达的非计划内工程项目需报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确定招投标服务机构名录库及审计单位名录库。项目招投标代理名录单位由招标办收集名单后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核讨论通过。审计单位使用梁溪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入库名录的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采购审批。在年度预算内且采购项目经街道集体讨论通过的,1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发起部门(单位)组织内部会议集体讨论,经街道分管领导或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直接发包给实施单位;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经街道分管领导或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项目发起部门(单位)采用询价方式确定实施单位;5万元(含)以上的,经街道审批流转后,报招标办启动实施采购程序。年度无预算的,经街道党工委讨论通过后,根据采购项目金额,按要求实施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控制价(预算价)审核。项目控制价在15万元(不含)以下的,发起部门(单位)依照同类项目或咨询服务单位提供的控制价,经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确定为项目的控制价。项目控制价在15万元(含)以上的,经招标办委托该项目代理以外的第三方咨询服务单位对控制价进行复核后确定为项目的控制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项目经审批批准后,发起部门(单位)与项目确定的实施单位启动合同流转审批程序签订合同。项目实施结束,经竣工验收后报招标办负责审计结算。
项目完工后,由发起部门(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如有)、使用单位(如有)根据工程情况,现场签好《竣工验收证明》。未通过验收的结算审计申请应予以退回。
工程项目结算价(审定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如因客观需要变更设计内容而增加投资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发起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工程总增加量签证未超过工程合同总价10%(不含)且工程增加总金额未满30万元(不含)的项目,项目责任人在与跟踪审计(如有)、监理(如有)、施工单位商议一致的前提下,经街道分管领导或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决定是否变更设计并同时履行相关手续;变更总价超过工程合同总价10%(含)或工程增加总金额超过30万元(含)的项目,发起部门(单位)需提报街道党工委会议进行专题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计
(一)工程类项目监理、跟踪审计
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视情况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工程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其中符合报送区审计局审核要求的工程类项目,需报送区审计局进行跟踪审计;项目投资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实施跟踪审计,根据资金使用性质报送区财政局或区审计局进行跟踪审计,结算审计需报区审计局备案。
(二)工程类项目结算审计
项目投资金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街道委托在街道审计库中抽选审计单位进行结算审计(招标代理、标底审核、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单位不得重叠),审计结果作为付款参考依据;投资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报送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如遇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不受理的,则由街道负责实施审计)。
(三)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审计
使用财政资金、上级拨款资金、集体资金且投资金额超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必须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标底审核、结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备案。项目应建立完善的备案制度,工程类项目由发起部门(单位)向招标办进行初次和二次备案;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在签署合同后由发起部门(单位)向招标办进行备案。
第五章 纪律
第二十五条 采用招标方式应依照省、市、区招投标管理制度组织招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采购项目文件资料的保存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每项工作所涉及的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充分体现竞争性和择优性,严格按照市、区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招标采购单位参加评审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采购活动。招标采购的回避制度,是指招标采购工作过程中,参与招标单位中涉及我街道和直属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不得参与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招标采购代理单位与审计代理单位不得为同一家。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项目指定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的确认由招标办依照抽签的形式在代理名录中抽取,并邀请街道纪工委参与监督,并做好台账工作,填写《招标代理机构抽选记录表》。招投标代理名录的增减必须经过街道主要领导审核确定。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插手项目的采购、招标、资金拨付等敏感事项。严禁围标、串标、转包和违规分包。建设工程项目中防止出现指定施工单位,甚至未招标先施工、挂靠他人资质等现象。发现问题将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社区及下属企业发起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由街道招标办指导、组织实施采购流程。
第三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街道平台公司、尤渡集团实施的经营性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