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苗苗园等二十一家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28 09:22 来源:区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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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述社会组织可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述社会组织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无锡市梁溪区民政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