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用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 (2025年36号)
发布时间:2025-11-12 14:16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近期,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惠山二分局对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清查时发现,无锡市南长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德溪收购站1家单位已注销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已拆除,且无法联系当事人,未及时办理1台特种设备的相关手续(见附件)。现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10条的规定,限上述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到无锡市梁溪区数据局(清名路380号)一楼B22窗口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我局将依法停用。
联系人:冯嫣娜 联系电话:81082919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
附件:拟停用1台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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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 |
设备名称 |
使用单位名称 |
使用单位地址 |
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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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255 |
叉车 |
无锡市南长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德溪收购站 |
南长区德溪路368号 |
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