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 (2025年40号)
发布时间:2025-11-25 15:20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近期,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扬名二分局对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清查时发现,无锡市扬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家单位已搬迁,设备已拆除,且无法联系当事人,未及时办理1台特种设备的相关手续(见附件)。现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10条的规定,限上述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到无锡市梁溪区数据局(清名路380号)一楼B22窗口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我局将依法注销。
联系人:冯嫣娜 联系电话:81082919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拟注销1台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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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 |
设备名称 |
使用单位名称 |
使用单位地址 |
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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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544 |
叉车 |
无锡市扬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无锡市扬名高新技术产业园A区089号 |
注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