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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梁溪区瞻江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6-04-07 15:11      来源:梁溪区瞻江街道办事处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6-00426 生成日期 2026-04-07 公开日期 2026-04-07
文件编号 —  — 效力状况 有效
发布机构 无锡市梁溪区瞻江街道办事处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无锡市梁溪区瞻江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市梁溪区瞻江街道办事处(下文简称:街道)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街道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预算管理、票据管理、货币资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支出管理、财务核算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办事处,街道下辖社区居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计划高效、勤俭节约、合理有序、公开透明。所有财务活动应当遵循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  要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规范、加强管理。认真学习贯彻财经法律法规,增强法治观念,强化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资金安全,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根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要求,结合街道发展计划和实际情况,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编制年度收支预算。街道部门、城市社区的预算由街道部门、城市社区编制,经街道财政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报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村改居社区和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预算需报街道财政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应统筹预算财力,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执行“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预算一个盘子”的要求,各项收支必须全面完整地纳入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

第八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经常性拨款(含本级财政拨款、上级专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条线部门拨款)、非税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所有收入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第九条  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资本性支出、对企业补助、其他支出。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单位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项目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十条  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本单位承担事权大小、辖区服务人口数量及事业发展需要,根据财力和单位实际从紧编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上级政策文件、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各单位(部门)严格按预算执行,如无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出台或调整,原则上一律不予调整,不得随意变更支出用途,不得突破预算,更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严格按照“总量控制、财力平衡”的原则,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按有关程序办理追加手续。

第十二条  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根据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严格按照用款计划使用资金,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清理结余结转资金。

第十三条  切实履行部门决算管理职责,做到决算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与账务数据一致。决算编制完成后,应当按照区级预决算公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和街道网站公开年度预算、决算等信息。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街道本级及所属社居委、股份经济合作社、企业所使用的票据主要有:财政票据(包含“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银行票据(包含支票、电汇结算单、银行存单等)、税务发票(包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等。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街道本级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应收的各类款项,需先开具“无锡市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属于暂收款项、代收款项、分摊费用、内部往来款项等事项,收款后交付“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的行为,收款后交付“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第十六条  银行票据,从银行购入、使用银行票据,需要登记《银行票据购买使用表》以备查询,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及被盗。《银行票据购买使用表》需要完整填写银行票据购买日期、银行票据号码、领用日期、收款人名称、用款用途、金额等信息。银行票据在发生支出实际使用时方可使用印鉴,不得提前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签发支票时应填写签发日期、用途、收款单位名称、付款金额等。支票应按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正常使用后的存根应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已作废支票及存根一并标注“作废”后,与空白支票一同存放于保险箱内。

第十七条  税务发票,外购货物、服务、工程,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与经济业务实质相符的税务发票,发票应列明所购事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明细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存放应当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票据存放安全。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至少应当保管5年以上。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即: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部门之间互相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及个人存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发生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现金由出纳保管,存放于保险箱内,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或存入个人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除没收资金外,对涉及的人员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不使用现金支付各类款项,除特殊情况,需发出申请,表明现金使用的用途,区财政审批同意后方可向银行申请提现,提取的现金专款专用,不可用于其他无关事项。提取现金所用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将剩余未使用的现金存入银行。领取(退还)现金时需要登记《现金领用单》,经办人和财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领取(退还),现金支出必须有相关审批人批准证明,手续不健全不付款。现金收支每月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一条  不得向民营企业和个人实施担保和出借各种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民营企业代垫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行集资,不得购置各种股票、基金和理财产品,严禁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如有特殊情况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如有违反规定、超越权限擅自对外实施担保、出借资金和违反规定进行集资,出现担保风险不作为和出借资金无法收回,造成资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外借款仅限于预算单位因履行职责急需的借款事项。借款要签订协议,建立借款回收保证与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借款资金安全。加强风险防范,定期对资金担保、出借合同进行检查和清理,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防止资产损失,确保资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账户设置坚持符合规定、满足需要、从严从紧的原则,应当有利于财政部门实施监管、调度资金、执行预算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新增银行账户,合理界定银行账户功能,科学制定账户收付流程,每个账户都要定性、定位、定功能,同类或相似性质资金应当归类设置账户。设置、开立、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必须先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核查表》,写明原因,并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交叉或超范围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第二十七条  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对未经审批开设和多头开设的预算单位账户,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撤并。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员经费

应加强编外人员管理,将用工情况报区委编办备案,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考核、激励意见,除政策性调整因素外,不得突破年初人员经费预算。

规范发放津补贴,必须严格执行市、区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不得接受下属单位提供的各项津贴补贴和实物。

严格控制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奖励,确需支付条线奖励的,在报销时,须附上级文件,并经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区、街道的表彰奖励,要附表彰决定。比赛项目奖励的发放,须提供活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  “三公一会一培”经费

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照梁委办发〔2018〕7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接待审批程序,设立《公务接待审批表》,明确使用事由、人数、规格等要素,严格执行先批后用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单位、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午餐和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禁止饮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一般应安排在党政机关定点宾馆,不住豪华酒店、会所。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减少随行车辆。报销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表、接待清单(附菜单)和发票,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商务招待参照此规定执行。

因公出国(境)费,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产生的费用,应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必须实行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凭经由区政府审核批准的《无锡市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表》、组织部批准备案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进行报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各级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坚持严格标准、勤俭节约、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不得挪用国家建设资金或项目资金购车,不准贷款购车,不得向企业、下属单位索要款项购车。公务用车必须办理政府采购,购置车辆或车辆报废后需更新的,必须由区公车办审核批准后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采购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的加油、保险、维修等事项实行定点采购,即要在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定点商户进行汽车维修和办理保险。应集中统一购买汽油IC卡,本市内的零星的小额汽油发票原则上不再报销;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应注明费用发生的用途;汽车维修报销时必须附维修结算清单;出租车发票原则上不得报销,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严禁公车私用,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于他人驾驶或使用。如果车辆被盗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将情况上报区纪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并对资产损失进行相关处理。

会议费,坚持从严、务实、节俭的原则,各单位的会议经费原则上由各单位在年度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自行解决。有关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所需经费,会前制订方案,编制经费预算,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严格执行锡委办发〔2014〕13号文件,报销额度根据《无锡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严格实行会议定点饭店管理制度,非定点的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出具的会议费发票,一律不得报销。各类会议原则上应在街道或者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严禁在旅游风景名胜区饭店召开会议,不得将会议安排到外地召开。不得重复印发文件、制度汇编材料等,不得发放个人学习、生活用品,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基层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用,不得通过宾馆、饭店套取会议费。

培训费,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严格执行锡财行〔2017〕20号文件《无锡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总额控制。外请专家产生讲课费等外单位人员费用,须严格执行文件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不得擅自扩大考察培训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严禁党政机关部门之间利用考察培训相互宴请,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公费旅游。组织培训,应在培训计划中列明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报销材料,外出培训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基本要素)、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等材料;组织培训费需提供培训计划、申请、签到表,讲课费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第三十条  差旅费

严格按照《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锡财行〔2014〕13号)、《关于印发<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锡财行〔2016〕3号)、《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锡财行〔2017〕52号)的标准规定执行。

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应当提前做好出差计划安排,填写《因公出差审批单》,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凭票报销。购买火车票应选择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购买机票应当执行公务机票购买管理规定并选择经济舱,购买轮船票应选择三等舱,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按文件规定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填写《差旅费明细单》,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出行,填写《无锡市保障范围以外市内公务出行审批表》,实行往返交通费包干办法,出行至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的马山街道、胡埭镇、新吴区的硕放街道、鸿山街道,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包干;出行至江阴市,且当天往返,按每人每天180元标准包干;出行至宜兴市,且当天往返,按每人每天200元标准包干。

统一派车集体出行的,不得报销个人往返交通补贴;自驾产生费用不予报销;驻会(训)期间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补贴,举办方提供伙食的不得报销伙食补贴;无法提供异地交通、住宿凭据的,原则上也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

第三十一条  工会经费

坚持民主管理、服务职工的原则,严格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上缴的收入等。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事业支出等。不得将行政账上的收入纳入工会账户核算,一经查实,作“小金库”处理。严格控制开支范围,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将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在工会经费中开支,不得将工会账户上的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三十二条  专项往来款

上级条线下拨的专项往来款,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标准进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必须按实报支,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列支与工作无关的费用。财务部门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往来款项进行梳理,对账龄连续超过3年(含3年)未发生收支活动的款项重点关注,如果款项已无需支付,及时启动清理程序,转列收入。

第七章 财务核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报销凭证必须是合法的凭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款收据和发票,盖印省财政厅票据或税务部门统一发票监制章,票据内容、项目要求真实、完整,用途清楚,时间准确,摘要简明,大小写金额相符。

第三十四条  单位外购商品、服务、工程,须取得正规发票,财政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财务)要对报销凭证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将发票进行网上比对,不得以白条等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列支。烟、酒、花卉(走访、慰问用鲜花除外)及娱乐场所发票不能报销;单位购置办公用品、图书、日用品等须附相关清单;活动用餐、慰问物资等发票需注明用途、人数、标准。对于不合法、不真实的报销凭证,财务有权不予接受,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开支凭证,财务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三十五条  与其他单位正常往来的经济业务,原则上应采用转账方式结算,凭规范的报账手续和对方单位的银行开户名称(应与出具发票的单位名称和相关协议、合同签订名称一致)、账号、开户行,由财务通过国库支付系统或支票转账付款。

第三十六条  日常公用支出和小额零星采购支出,原则上一律通过银行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凭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原始凭证报销。如个别商业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经分管领导审核,经办人先以现金垫付后,经规范的报账手续,由财务通过国库支付系统或支票转账到经办人银行卡中。

第三十七条  各类报销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权限,按照职责分级审核。低于1万元的由财政协管领导审批,超过1万元(含)的由主要领导审批,签字流程: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条线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审核→财政协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支票管理等途径,及时审核各银行账户资金收支。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以实际发生的、经审核的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据此生成记账凭证。经核对金额无误后及时登账,按月完成结账并编制财务报表。财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财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价值的财务资料均应归档。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按月、季、年报按时归档,并分类填制目录。财务档案资料要做到齐全完整,分类合理,期限准确,排列系统,编目有序,便于保管和查询。

第四十条  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阅会计档案,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外借时,借阅人要先填写借阅档案登记簿,登记借阅档案的内容、原因、归还时间,经分管财经领导批准后,方能外借。借阅人要对资料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保证按期归还。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后,须按规定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已入库档案,须向档案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

第九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一条  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支付岗位和会计核算岗位应当分设,会计核算岗位应当分设经办岗和复核岗,并由不同人员负责。财务人员应当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轮岗,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十二条  规范每月对账制度,登记《银行账户基本情况表》。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十三条  月末盘点,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由出纳、主办会计和会计主管共同盘点现金金额、银行票据,编制《月末盘点表》,签字留存。现金盘点表需注明现金面额、张数、总金额,与现金账面余额核对差异,有差异需注明原因。银行票据盘点需注明票据类型、银行、账号(后四位),票据号码、份数,若票据有金额需注明总金额,作废的票据也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实物支付印章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任何人员均不得统管、代管全部支付印章。印章主要有财务章、法人章,财务章由主办会计保管,法人章由会计主管保管,平时均需存放在保险箱内。财务以外人员如需加盖或者外借财务章、法人章,需根据梁瞻办发〔2022〕1号关于印发《瞻江街道用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印章外借审批表》,由经办人发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使用。经办人盖章时填写《盖章登记簿》,外借时填写《印章外借登记簿》,财务室确认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相关信息无误后予以盖章或借出,同时收回《印章使用审批表》、《印章外借审批表》备查,归还时在《印章外借登记簿》上进行销号并注明时间。财务章、法人章外借期间,使用人应确保印鉴仅用于登记的申请事由,否则承担一切后果。

第四十五条  街道及社区需配置保险箱,保险箱内主要存放银行票据、印鉴、现金等。当保管钥匙的人员有特殊情况请假时,需事先向领导请示,请假获批准后,钥匙由部门领导代为保管。

第四十六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移交本人保管的现金、银行票据、印鉴,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交接时必须有监交人参与,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监交人皆需确认签字,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四十七条  严格落实系统安全管理要求,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非税系统、银行等系统登录密码和数字证书密码设置强度要求应当符合安全规定(8位以上,且应使用数字、大小字母和特殊字符的组合),并应当定期更改。财务系统终端应当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查杀并更新补丁和病毒库。所有财务数据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以防丢失。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街道所有国有、集体性质的机构和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及所属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企业,各社居委、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所属企业、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各项规定由财经办(财务)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