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部分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06 15:33 来源:区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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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述社会组织可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述社会组织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无锡市梁溪区民政局
202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