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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这样的宿舍,太危险!

发布时间:2026-06-16 17:43      来源: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6-00803 生成日期 2026-06-16 公开日期 2026-06-16
发布机构 梁溪区应急局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以案普法

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环保科技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西侧厂房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硫磺57.5吨,并设有两间员工宿舍,有4名常住人员,宿舍距离存放的硫磺仅9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2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罚款0.3万元。

专家解读: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节省开支,不顾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特别是发生爆炸、火灾事故,往往蔓延迅速,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硫磺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易燃固体。《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2.7条规定,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将用于储存硫磺的厂房与员工宿舍在同一仓库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