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安全设备使用维护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23 13:36 来源: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 信息索引号 | 04618780/2026-00822 | 生成日期 | 2026-06-23 | 公开日期 | 2026-06-23 |
| 发布机构 | 梁溪区应急局 | 文件下载 | — — | ||
| 内容概述 |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 ||||
安全设备,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安全设备有的是能够在保证安全方面独立发挥作用的,有的则作为生产经营装备的附属设备,如压力表是锅炉的附属设备。这些安全设备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装,以确保生产安全和事故救援的顺利进行。
3月27日,执法人员对无锡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中间库安装了一台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设备,该探测报警设备是该单位2024年5月24日购买并安装使用,至今使用已超过一年,该单位未能提供该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根据《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通用技术要求》要求仪器校准周期应不大于1年。但该单位至今未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该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测。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梁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