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罚款!
发布时间:2026-06-25 13:39 来源: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 信息索引号 | 04618780/2026-00834 | 生成日期 | 2026-06-25 | 公开日期 | 2026-06-25 |
| 发布机构 | 梁溪区应急局 | 文件下载 | — — | ||
| 内容概述 | 以案释法 | ||||
近日,执法人员对某科技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科技公司未在喷涂车间的除尘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遂于当日立案,并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取得了包括违法事实照片、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材料安全数据表》复印件、《询问笔录》原件等证据,证实该科技公司使用的喷涂材料为可燃性粉尘,除尘设备区域存在粉尘爆炸风险,但该科技公司未在相关除尘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科技公司罚款1.51万元。
专家评析: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存在较大危险因素,从业人员不够清楚、忽视危险因素的存在,是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原因。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科技公司未在存在粉尘爆炸风险的除尘设备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