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丨违规施工损坏燃气设施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25 11:13 来源:城市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一:2024年12月23日,王某某在驾驶升降机经过绿化带时,设备碰擦绿化带内的燃气调压阀,导致燃气调压阀损坏并漏气,未造成人员伤亡。
查处理由及结果:《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依规责令王某某按照要求改正,并承担燃气设施修复费用,协助燃气公司开展抢修工作,并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12月19日,某施工单位在靖江某企业门口开挖雨水沟槽时,挖掘过深,破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经查,该施工单位在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情况下,违规建设施工。
查处理由及结果:《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依规对该施工单位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5年1月8日,某施工单位在连云港市某小区南门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施工中,使用打桩机将埋地燃气中压管道毁坏,导致燃气泄漏。
查处理由及结果:《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依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各方应增强燃气设施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燃气设施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