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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梁溪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03 10:49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1-00549 生成日期 2021-02-03 公开日期 2021-02-03
发布机构 梁溪区司法局 文件链接 —  —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2021年2月1日,梁溪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梁溪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监督管理梁溪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监督管理规定》,为方便理解适用

  2021年2月1日,梁溪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梁溪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监督管理规定》,为方便理解适用,现解读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也就是大家所理解的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发布之后覆盖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所以规范性文件是不是合法有效直接关系到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深入推进,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要求日益凸显。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出台《梁溪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五章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对制定《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制定的主体、制定原则等进行描述。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对名称、用语、程序、内容进行规定进行明确,规范性文件文件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告”,但不得称“条例”。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对审核材料的报送、审查及审核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规范,审核机构应当在时限内根据不同情形明确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修改或补充。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统一编“规”字号。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管理对备案时限、材料报送、审查主体、文件清理等进行规定,加强备案监督管理效能。第五章附则对其他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要求、格式文书以及本《规定》实施时间进行描述。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定的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职权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五)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六)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能

  起草单位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形成初稿,向制定机关报送合法性审核材料(制定依据对照表、起草说明、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其他材料等),制定机关对其报送的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按程序批请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要求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按照不同情形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六、备案监督管理的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制定机关依向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主要制度、特定说明等必备内容)三个要件,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本。不按规定备案,备案监督机关可以按不同情形给予纠正意见、备案审查意见书、改变或撤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决定书。加强对官方网页的巡查以及对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力度,强化备案监督管理效能。

  七、制定的意义

  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法律、法规、规章的补充,其在现实中起到特定的治理效用。但一些地方和部门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还有不按法定程序出台政策文件问题,监督不力、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部署要求的重要抓手。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各项要求,对于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原文详见:《区政府关于印发梁溪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