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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9号令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1号令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编制《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wxlx.gov.cn/scjdglj/index.shtml)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我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阅本局编制的《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在本局网站上查阅《目录》或到本局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 http://www.wxlx.gov.cn/scjdglj/index.shtml,指定地点为:无锡市人民东路311号崇文大厦1112室,电话:0510—82707497。本局还将视情况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将根据申请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局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党政办公室,联系电话:0510-82707497,传真号码:0510-82707497,通讯地址:无锡市人民东路311号崇文大厦1112室,邮政编码:214000。
(三)受理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梁溪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xlx.gov.cn/)“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明确该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梁溪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填写《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3.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挂号信函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局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事务。
(四)申请处理
本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的期限,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本局将告知需要补正事项,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情况或信息掌握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情况;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